(没看的小伙伴先给你剧透一下😁)
《我不是药神》以出色的题材,探讨了种种现实中的矛盾与困境:病人的生存困境,药贩子的道德困境,警察的法律困境,医药公司的商业困境。刻画困境的同时,更让人思考困境。题材中蕴藏的温暖与希望,细腻的现实主义笔触,让人感受到该片的人性力量。(网易娱乐评)
究 竟 该 片 涉 及 了
哪 些 法 律 问 题 ?
接 着 往 下 看 ——
电影中的程勇案
一位不速之客的意外到访,打破了神油店老板程勇的平凡人生,他从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跃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独家代理商。收获巨额利润的他,生活剧烈变化,被病患们冠以“药神”的称号。
而随着程勇与慢性粒白血病人的深入接触,他意识到他售卖的不仅是药品,更是这些患者活下去的希望。终于,当警察开始查封印度“格列宁”,断这些病患的命路时,程勇决定展开一场救赎……
而影片最打动人的是前半段的风格荒诞带有黑色幽默,后半段写实沉重。以草根群像式的现实刻画,生动展开小人物坚韧的生命故事,让人感受到该片的人性力量。表达了人们可能遇到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生存之痛。
现实中的“陆勇”案
而这部电影的灵感,来自当年热议的“陆勇案”。
与落魄的程勇不同的是,现实中的陆勇事业有成,他是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他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白血病,人生也因此改变。当时,医生给陆勇开了一种特效药——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一月一盒,23500元,不能进医保。吃了两年后,他花了近60万元,掏空了家底。2004年,陆勇偶然在日本发现了一款印度仿制药“格列卫”,疗效相似,但一盒只卖4000元。这让他重新燃起希望,他按着说明书,联系上了印度厂家。
陆勇先开始服用印度仿制的“格列卫”,发现有效果后,马上分享给病友——他把药品的购买和汇款的方式告诉了上千名病友,让他们自己买。由于境外汇款手续麻烦,为方便病友购药,陆勇帮印度公司解决了一个账户问题,还通过淘宝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银行借记卡。廉价的仿制药成为病友的希望,陆勇也被病友们称为“药侠”。
一般来说,在国内没有批文、不具备合法渠道的药,就会被药监部门定性为假药。2014年7月21日,陆勇被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1002名深深感激陆勇的癌症患者曾在联名信上签字为他声援。
沅江市检察院经调查认为,陆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买借记卡,并使用其中一张,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就这样,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那 么 ,现 实 中 “ 陆 勇 案 ”
如 何 实 现 “ 法 内 容 情 ” ?
一 起 来 听 听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劳 东 燕 教 授 对 于 当 年 的
“陆 勇 案 ” 发 表 了 自 己 的 看 法。
陆勇案在刑法上的处理困境揭示的是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冲突。对于陆勇案或类似案件而言,在现行刑法体系中,至少存在六种可能的去罪化路径。通过适当的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完全可以得到妥当的解决。
对陆勇案刑法困境及其出路的探讨,给予人们四点启示:一是体系化的思考有助于提高刑法适用的质量;二是刑法解释中不可固守先前理解;三是刑法解释不应回避实质的价值判断;四是有必要通过灵活运用解释技术来拉近刑法解释中的应然与实然。
陆勇案的疑难之处不在于事实,而在于法律,它是一个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的疑难案件。抛开司法的独立裁决与民意之间的作用关系的问题不论,陆勇案至少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刑法问题:
其一,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解释?
其二,在刑法领域,当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相冲突时,如何思考与寻找去罪化的路径?究竟存在哪些可能的去罪化的选择?
其三,刑法解释中如何处理形式逻辑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彼此之间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同时也相互交集在一起。本质上,它们都涉及对解释技术与价值判断二者的关系处理。
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被认定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
同时,其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1张的行为,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成立犯罪。陆勇案作为刑事案件无疑已经划上了句号,但它所引发的刑法问题并未就此终结。
一方面,由于从国外购买或代购仿制药的行为在当前的中国正日益变得普遍,在刑法上如何对其定性不只涉及具体的个案,而影响的是对于此类行为究竟在刑法上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鉴于陆勇在整个代购的过程中分文未取,该案以相当极端的方式凸显了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冲突,用更加规范的术语来说,它呈现的是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内在紧张,由此迫使人们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之间出现冲突时,司法者该何去何从?
首先,我国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强化保护与对强制许可在适用上的严格限制,杜绝了通过强制许可而向普通国民提供平价抗癌药物的可能。
该案涉及的格列卫,系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研发生产的专利药品。该药品在中国的专利有效期限为199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它对慢粒性白血病与恶性胃肠道间质瘤等致命疾病有良好的疗效,能有效延长患者的生命。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强化保护与对强制许可在适用上的严格限制,这使得通过强制许可而向陆勇这样的普通国民提供平价的格列卫药品变得不可能。
同时,陆勇在2002年即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他显然也没有时间等到格列卫在中国的专利期限失效,并且价格低廉疗效显著的仿制药在国内成功上市的那一天。
这便是陆勇所处的专利制度环境。
其次,我国现行的医药定价机制与医疗报销制度,使得包括陆勇在内的患者不得不直面昂贵的医药费负担。
长久以来,
法律和道德
有的时候是冲突的,
《我不是药神》
能引发社会如此大的讨论,
除了他感人的情节,
更有它直接表现出
法律与人情的碰撞。
陆勇一案,
显示出严苛无私的
法律富有人情味的一面,
更显示出这个社会
对好人的包容性。